【简要案情】
杨某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负责往省外地区运送货物。2015年5月19日,在为单位出车时,杨某因疲劳驾驶在高速公路上与一辆货车相撞,导致一死两伤。杨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其在交通事故中受重伤,暂予监外执行。公司拒绝为杨某申报工伤,理由是杨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且已被法院判决有罪,不应认定为工伤。后杨某亲属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认定杨某受伤为工伤并获得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过调解,公司与杨某案外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撤诉。
【法条延伸】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司机杨某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鉴于杨某工作的特殊性,应认定其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虽然杨某已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但其并非故意犯罪,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所以,依法应认定杨某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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