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事故后,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注意四个界限,先看自己是否受这些限制约束,以便更好的区分是否为工伤。
1、时间界限
一般情况下,只限于工作时间内。特殊情况下(见条例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尽管发生时间在工作时间外,也属工伤。
认定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列举了如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列举了如下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空间界限
一般情况下,只限于工作场所内。但十四条、十五条也规定了特殊情况,见上描述。
3、职业或业务界限
只要伤害因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外,也属于工伤。相反,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不是由于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的,也不属于工伤。
4、主观过错界限
除职工本人蓄意造成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外,即使职工有过失也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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