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简明速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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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类别 |
伤残津贴(按月发) |
一次性待遇(其中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 |
工伤医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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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补助金 |
*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医疗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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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待遇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1级 |
本人工资的90% |
本人工资的2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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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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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
本人工资的85% |
本人工资的2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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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
本人工资的80% |
本人工资的2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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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 |
本人工资的75% |
本人工资的2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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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5级 |
*本人工资的70% |
本人工资的18个月 |
本人工资的36个月 |
本人工资的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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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 |
*本人工资的60% |
本人工资的16个月 |
本人工资的30个月 |
本人工资的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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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7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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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13个月 |
本人工资的15个月 |
本人工资的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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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 |
本人工资的11个月 |
本人工资的10个月 |
本人工资的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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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级 |
本人工资的9个月 |
本人工资的8个月 |
本人工资的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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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 |
本人工资的7个月 |
本人工资的6个月 |
本人工资的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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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 福利待遇不变 |
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伤停工留薪期1~12或24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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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按月发给) |
全部护理依赖 |
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季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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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护理依赖 |
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季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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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依赖 |
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季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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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费 |
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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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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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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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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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供养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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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或孤儿:上两项标准的基础上加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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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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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依据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及《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4)(省人民政府267号令),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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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项为用人单位支出,其余各项为工伤保险单位基金支出;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所有各项均由用人单位支出。 |
更多资料请点击: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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