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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案例】

  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却无力赔付,遇到这样的事情怎么办?近日,市民小莫就遇上了这样的事情。

  小莫告诉记者,当时他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院也判决肇事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7.5万元,该案经法院执行。但实际小莫只拿到了执行款4.2万元,因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执行终结。

  之后小莫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于是小莫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公司表示应按法院判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与仲裁委裁决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进行补差,可小莫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仅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应项目抵扣,工伤保险待遇其余项目仍应正常享受。

  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小莫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

  【分析】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伤害的情形下,劳动者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民法》和《劳动法》各自从人身伤害和社会保险的角度对工伤事故责任加以规范,从而使同一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双重性质。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明确了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受害职工或亲属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这为工伤职工享受双重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在落实待遇补偿时,根据浙政发〔2009〕50号文件“分项补差、双重享受”的原则,客观地看待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待遇补偿在范围上的差异,仅就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应项目抵扣,工伤保险待遇其余项目仍应正常享受。

  本案例中,小莫遭遇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实际已经获赔的4.2万元已远远超过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应抵扣项目数额,故仲裁委没有支持小莫主张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求,但对于其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余项目,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5.6万元。

  【工会提示】

  因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的案件具有双重性,除了上述问题外还应当注意因工伤认定时效而引起的医疗费等费用的承担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申报工伤,降低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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