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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协管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工伤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一些职能部门聘请了许多协管人员辅助工作。由于协管员绝大部分都是从事室外工作,他们在工作期间就面临较大的意外伤害风险。在工作期间,协管员发生非直接工作的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审结一起行政部门申请确认协管员工伤案,从法律上作出了肯定回答。

  43岁的楚利(化名,女),2011年10月被郑州市某事业单位聘用为协管员,主要工作任务是从事清理街面或道路上小广告(又称“膏药”胡贴)。

  2012年1月4日下午16时左右,楚利在进行清理小广告工作过程中,骑电动车行至棉纺路河医立交桥下桥口向东59米时,她被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卷入轮下,遭遇一后车轮在其头部碾轧,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事发后,楚利家人与其所在事业单位就她的伤亡是否属于工伤问题上产生争议。

  2012年2月1日,作为用人单位的郑州某事业单位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2月28日社保局受理了其工伤认定申请,3月15日作出正式《工伤认定书》,认定楚利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该事业单位收到社保局决定书后不服工伤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本次事故,并非是因工作原因所致,楚利之所以受伤身亡是由于客车挂倒致死,该客车肇事和楚利的工作内容无任何关系,这次事故完全是工作以外的意外,责任应由肇事方依法承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楚利作为某事业单位协管员,负责该单位指定路段的小广告清理工作,其与事业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清理小广告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工伤。社保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依法维持社保局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某事业单位与协管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楚利在工作时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而亡,有该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申请书以及其出具的证明、工亡事故报告等为证,足以本单位对楚利因公而亡的认可。楚利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其清理小广告的工作职责的过程中而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某事业单位以楚利并非是因工作原因所致而认为不应认定工伤为由,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郑州某事业单位要求撤销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3月15日作出的对楚利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河南郑州某事业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楚利在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致其死亡,其死亡原因与“清理小广告到处走动”工作行为有特定的因果关系,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实质要件。日前,郑州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郑州市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楚利构成工伤的认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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