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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门前受伤社保局不予认定 法院判属工伤

  凌晨时分,工人张仁兵睡在工厂门口的推土车上,被货车轧伤,他是否算工伤?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知,法院一审认定张仁兵受伤属于工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仁兵在明山水泥厂从事水泥包装工作。2006年8月4日,张仁兵上晚班,时间为晚19时至早7时。8月5日零时许,张仁兵回宿舍吃夜餐,吃完后返回明山水泥厂,因同组工友还在吃夜餐,张仁兵便从明山水泥厂内推出一辆推土车放在明山水泥厂大门口右侧,在车上休息等待工友回来一起工作。零时20分许,张仁兵被倒车进入明山水泥厂的货车轧伤,经诊断为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趾骨下肢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张仁兵不负事故责任。2006年9月,张仁兵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1月,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仁兵不服,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2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明山水泥厂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一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张仁兵的情形应属工伤,厦门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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