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
待遇项目 |
待 遇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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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待遇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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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 |
配 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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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供养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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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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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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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残待遇 |
工伤医疗费 |
治疗工伤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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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费 |
进行工伤康复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目录规定的康复费用按规定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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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配置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的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按规定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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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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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按月发放) |
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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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按月发放) |
经鉴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为40%、部分不能自理为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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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1至4级死亡后) |
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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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1至4级死亡后) |
配 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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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供养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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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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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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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每人每天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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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五级24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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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 |
工资福利待遇 |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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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五级36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本人工资 |
企业职工新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
工伤医疗待遇 |
医疗费用 |
1.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亢奋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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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及待遇支付 |
1.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签订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仍需治疗的,继续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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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 |
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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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待遇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自理障碍程 度 |
完全不能自理 |
大部分不能自理 |
部分不能自理 |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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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50% |
4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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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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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 |
27 |
25 |
23 |
21 |
18 |
16 |
13 |
11 |
9 |
7 |
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乘以月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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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
90% |
85% |
80% |
75% |
7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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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人工资为基数,1-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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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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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8 |
13 |
10 |
7 |
4 |
1.5-6级由本人提出,7-10级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支付。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之上加发50%。工伤职工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体检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补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达到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10级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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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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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30 |
20 |
16 |
12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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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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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一款待遇。 2.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共牙膏亲属抚恤金。 3.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4.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其抚恤金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5.首次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6.生产型企业产生死亡的按照安全生产法法定赔偿总额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7.死亡的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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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为每月40%、其他亲属为每月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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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付办法 |
伤残等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1.赔偿基数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职工或者童工收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前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及交通费等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全部由所在单位支付。 3.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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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倍数 |
16 |
14 |
12 |
10 |
8 |
6 |
4 |
3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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