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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工伤认定申请也能得到赔偿

  【案例回放】

  赵某今年62岁,2015年5月份,经熟人介绍到某轧花厂干活。厂方负责人经面试后,决定留用他。之后,他被安排到厂部车间操作轧花机器,并约定日工资为80元。赵某上工当天在操作机器扎花过程中,因无防范设施保护,被机器夹伤右手,经多家医院救治出院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之后,赵某多次找厂方协商赔偿事宜,厂方答应赔,但却故意拖着不给,事发后一年多都没能解决赔偿问题。2016年10月,赵某来到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因事发已超过了一年时间,无法申报工伤,律师只能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劳务者受伤责任赔偿之诉。被告厂方开始否认赵某是其雇佣的工人,拒绝赔偿,一审法院调解未果。后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调解和律师坚持不懈的沟通和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赵某拿到了应有的赔偿。

  【律师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对单位而言是“应当”,是一种义务,尽管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工伤,但并不因此免除单位负担工伤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受伤虽然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再适应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将丧失获得工伤赔偿的实体权利。因为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因工受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职工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律师认为:在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职工已丧失通过行政程序认定工伤的权利,且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通过起诉获得赔偿,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实体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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