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有一家工厂的两个员工在工作当中违反纪律争吵打闹,造成其中一人重伤,那么,这种违背了工厂管理制度的伤害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呢?
小赵和小杨是工业园区一家工厂的员工,两个年轻人平时在一起说说笑笑,打打闹闹,相处得还算融洽。可是去年5月份的一天,正在给产品打包的小赵和小杨,因谁的打包方式最好而起了争执。争执中,小赵一时气不过,用手里的一卷胶带甩了过去,正好砸在了小杨的脸上。
被愤怒冲昏头脑的小杨一把按倒小赵,举起手中用来剪胶带的剪刀朝小赵就刺了两刀。事情来得如此突然,周围的同事赶紧把小杨拉开,将受伤的小赵送往人民医院治疗。
经过法医鉴定,小赵属于重伤。法院对小杨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刑事判决,小杨被依法刑事拘留。
同时,小赵还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当即发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工厂的管理人员收到决定书后,觉得不应该是工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厂方面认为,在认定工伤案件中,如果是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原因受到意外伤害那可以认定是工伤。但是像小赵小杨因为个人恩怨所引起的故意造成他人伤害,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法庭首先调查了这起伤害事件发生的背景。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赵所受到的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指出:“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小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键还在于其受伤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六条
“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对职工在工作、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
工伤保险是职工依法享有的一种保护性的待遇,小赵与小杨打架的行为并不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工伤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合理合法地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在这里,我们希望用人单位在依法办事的同时,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对职工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拧紧“安全阀”,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职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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