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费用;(2)康复性治疗费用;(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4)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27个月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本人工资90%至75%的伤残津贴。(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逐月领取。(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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