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讯 工伤职工在职期间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由用人单位负担。但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工伤职工仍需后续治疗而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是否还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呢?近日,岚山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7月,王伟(化名)到日照某公司处上班,从事皮带工工作,公司未给王伟缴纳工伤保险。2013年6月,因机器皮带跑偏致使王伟左手臂被绞伤,被送往岚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鉴定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八级伤残。2014年10月起,王伟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日照某公司赔偿王伟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复查诊费、复查交通费等共计15万元。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3月作出判决,支持了王伟的诉讼请求,且日照某公司已实际履行了上述赔偿义务。2015年6月至7月,王伟到日照市中医院住院进行后续治疗。2016年1月,王伟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照某公司支付后续治疗费5 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系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而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王伟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已结合王伟发生工伤的事实及其医疗情况、伤残等级,判令日照某公司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复查诊费、复查交通费等共计15万元。至此,日照某公司不再负有向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的王伟支付工伤待遇的法定义务。同时,结合王伟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并未超过日照某公司已给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数额,王伟再次起诉要求日照某公司支付后续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故驳回了王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取决于职工自己,工伤职工自愿终止劳动关系是对自身后续医疗支出的一种风险承担,因为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意味着工伤保险关系终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不再负有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之责。因此,劳动者若发生工伤,最好等到治疗康复后再解除劳动关系,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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