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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准备工作时受伤案件的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后,在工伤认定方面放宽了范围,尤其是新增加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条款,更体现了法规的人文关怀和条款的合理性。然而,怎样在范围放宽中认真分析、严格把关,则是各企业在处理工伤工作中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笔者在今年初遇到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开班车的职工,每天将停放在自家附近的班车开走接人并在接人前做好车辆的清扫工作。一天早晨,该职工同往日一样,将车发动后准备清扫车辆,不慎脚下一滑,重重地坐在了上;下车的脚蹬阶梯上,当时听到腰部响了一下并且感觉到痛,但他仍坚持开班车到达单位。后因腰痛加剧到医院看伤,被确诊为“腰4压缩骨折”,遂报告到企业要求认定工伤。
  有关部门对此案例在认定过程中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二款,即是否为班前做预备性工作时受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职工受伤归为进行预备性工作太牵强。一是虽然在工作时间(接人上班)之前,但是在自家附近而非在工作场所(企业)内受伤;二是受伤时只有该职工一人在场,无人能证明当时的情况;三是清扫工作是否一定在开车前进行,到单位后再清扫不行吗?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职工的受伤,确实可以按照预备性工作时受伤来认定工伤,并且作为《条例》施行后本单位首次认定的案例,不但在维护职工权益上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在以后相同案例的认定中也会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针对两种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还是从调查人手。经过调查得知,该职工下班后将车停在自家附近是经过部门领导同意的;该职工是名老司机,曾经多次受到表彰和奖励,工作一惯兢兢业业。受伤当天,在腰伤疼痛加剧的情况下,仍坚持完成班车接人任务后再去医院看伤,工作精神令人钦佩。自述的受伤经过与在调查中所了解到的情况一致(受伤部位和致其受伤的车内位置相符),班前清扫车辆不仅是该同志的工作习惯,亦是班车司机工作程序的规定。以上调查均有本人和所在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此案例要求工伤认定,至此有了清晰的轮廓:班车司机的工作时间应从到达停车地点后上车做准备工作时计算,此时此地(含车辆本身)便成为该职工的工作场所,在接人上班之前,发动车辆和清扫车辆的工作均应看做是班前的准备性工作,此时不慎将腰摔伤,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范围。意见统一了,企业按照工伤认定程序,将该职工的工伤认定材料上报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并得到了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可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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