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女工下班途中横遭车祸,社保局以法定退休年龄为杠杠,不予认定工伤。为追讨说法,她的家人历时五年,四上法庭“民告官”。2016年2月5日,社保局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年逾退休杠杠 申请工伤被拒
1958年出生的王玉凤,原是江苏省镇江市新区的被征地农民。虽然她于2010年就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农保转城保(即转为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但要等到年满55周岁方可拿到退休金。2011年3月,她应聘到某食品公司上班。6月20日下午4时许,因家里来了外地亲戚,王玉凤向单位请假提前回去,当她骑电动自行车快到住所附近时,顾不得下车便由南向北横过马路,“啊”!一声惨叫,一辆由西向东的轿车将她连人带车撞飞。
王玉凤被送往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时已昏迷不醒,经医院诊断为重症颅脑外伤。2011年6月30日,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车辆驾驶员注意观察交通状况不够,王玉凤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均属于引发事故的原因。结论为事故车辆方和王玉凤具有同等责任。
突如其来的横祸,让本不宽裕的王玉凤一家陷入了困境。征地后, 王玉凤的丈夫陈卫东一直没有找到工作, 她的收入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小女儿陈蕾蕾正读大二,仍需要供养。虽然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了12万元,但事故车辆方的赔偿一时难以到位,加之自身还要承担一半损失,医疗费缺口很大。于是,陈卫东找到食品公司求助,公司领导摆摆手说:单位与她没签过劳动合同,概不负责。旁边有人帮腔道:才上班3个月就发生这事,公司出钱门都没有。无奈,陈卫东于2011年9月13日,代妻子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社保局经审查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了《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终止决定书载明:经审查,王玉凤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决定终止工伤认定。
行政处理合规 告官接连败诉
陈卫东从社保局接过决定书时,当场捶胸顿足连连叫喊,怎么办,怎么办啊!从发生事故到9月26日,已花掉费用近20万元,除了先行赔付的交强险,其余都是向亲友告借而来。9月27日起,陈卫东将植物人状态的王玉凤转入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每天产生的费用让他不能承受之重。眼见工伤赔偿的希望落空,陈卫东的精神几乎崩溃。
2011年12月29日,从来没有进过法院大门的陈卫东,以妻子王玉凤名义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要求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重新认定王玉凤为工伤。
开庭审理期间,社保局辩称:王玉凤2011年6月20日遭遇事故伤害时已经年满52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国家明文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王玉凤与用工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事实上,用工单位食品公司亦没有与其签定劳动合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第二项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故王玉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
第三人的食品公司在出庭时表示委屈,王玉凤上班不久,公司曾主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有关人员答复说,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办保险,法律法规上没有依据,实践中也没有先例。因此,若认定王玉凤为工伤,势必加重第三人负担,对第三人亦不公平。
庭审期间,陈卫东提交王玉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城保费用结算表一份,称王玉凤属于社保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王玉凤发生交通事故时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其因征地也已转为非农业人口。原告称王玉凤的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于法无据。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社保部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王玉凤与食品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其申请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并无不当。
2012年2月17日,法院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的一审行政判决。
陈卫东作为王玉凤的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17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行政判决。
审判监督翻盘 终局裁决反转
接到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后,陈卫东极度绝望。他在王玉凤病床前反复问道:老婆,我们就这样认命了吗?面无表情的王玉凤死死地盯着丈夫,好像在说,不管多难,都要坚持下去啊。于是,陈卫东奔波于镇江两级法院,代妻子申请再审。而王玉凤虽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医治,病情却日益恶化,2012年8月23日,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王玉凤因车祸致弥漫性脑肿胀等损伤呈植物状态,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2013年11月22日,王玉凤医治无效在医院去世。至此,她先后在两家医院共住院740多天,仅医疗费就达45万多元。临终前,她紧瞪双眼,长时间不能瞑目。陈卫东和女儿陈蓓蓓、陈蕾蕾读懂了她的嘱咐,绝不放弃维权路!于是,他们以自己为诉讼主体,继续申请再审。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5年3月15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发回重审。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再审开庭时,陈卫东、陈蓓蓓、陈蕾蕾诉称:王玉凤系灵活就业人员,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与食品公司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应被认定为工伤。而社保局却以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终止决定,显属错误,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社保局辩称:王玉凤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于2011年9月13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在发生该交通事故时,王玉凤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故王玉凤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为前置条件,社保部门依此规定,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第三人食品公司述称:王玉凤进入单位工作时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其与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按劳务关系处理”,请求维持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终止决定。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随着我国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用工关系进一步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在司法实践中,用工人员可以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有可能是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亦存在已达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一般来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上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一定能够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款仅适用于一般情况,即大多数已达到退休年龄并领取退休金或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用工关系,仍应为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有关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女年满50周岁作为其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条件之一。但在实践中,确有部分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受到必须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限制,因此,将是否年满50周岁作为确定女职工有无达到退休年龄的唯一标准,显然与客观存在的事实相悖,也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本案中,王玉凤既未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必须具备的退休年龄,也未实际领取过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更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王玉凤与第三人之间的用工关系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原审被告社保局以王玉凤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王玉凤与原审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作出《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2015年9月14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并对王玉凤遭受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社保局及第三人食品公司均不服再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8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的再审终审判决。2016年2月5日,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终审判决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认定王玉凤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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