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株洲新闻网10月19日讯 上班才15天,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工伤保险,苏松林能申请工伤认定吗?工伤赔偿由谁出?经4年多的努力,10月14日,法院终于帮他拿到了属于自己的8.7万余元赔偿款。
2012年6月起,农民工苏松林开始在长沙某物流公司株洲分公司上班,当月15日早上8时许,正在搬运塑料板时,被塑料板砸伤右脚,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
“要维权,苏松林首先要证明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苏松林的代理人、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振翔告诉记者。
由于才工作15天,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从公司领过工资,苏松林方面的书面证据几乎没有,办理此案时,王振翔开始从证人证言处入手。
“我们找到了苏松林的工友,工友的证人证言最终可以确定,受伤时,苏松林正在上述物流公司从事卸货工作。”王振翔告诉记者,株洲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了苏松林与上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方对此仲裁不服并向法院申请撤销,最终被法院驳回。”
王振翔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之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14年,苏松林向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上述某公司支付苏松林赔偿款8.7万余元。
上述公司仍然不服,提出上诉,今年7月,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此时,上述某公司已注销。日前,石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数次赴长沙,找到上述公司的总公司协调,使得苏松林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工伤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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