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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4年4月,小楠应聘到某建筑设计公司,担任项目勘探测量员。2015年2月的一天,小楠在工作中遭受事故,重伤住院,公司为小楠申请了工伤认定。出院后,小楠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公司则认为,小楠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由公司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小楠拒绝,单位遂不再支付小楠工资和护理费。小楠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仲裁庭查明事实后,依法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小楠先配合公司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公司根据鉴定结果再行做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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