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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遇交通事故获双份赔偿

  2012年5月,中山市三乡镇一玩具公司员工阿美(化名)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阿美与玩具公司不能就工伤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便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后,玩具公司表示不服,向法院诉称阿美事故后已起诉肇事方,获得了包括伤残赔偿在内的赔偿款项,公司再支付阿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重复赔偿。上班途中受伤获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否再要工伤赔偿?近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

  2012年5月,湖南人阿美入职中山市三乡镇一玩具公司,2013年7月13日中午,阿美乘坐电动车上班的途中与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受伤,被送入医院治疗。阿美于2013年8月16日、2014年3月14日向交通事故肇事者提起两次民事诉讼,法院认定肇事者承担阿美在中山市某医院住院期间90%的医疗费用,即320327.2元中扣除交强险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的一万元,肇事者应赔偿279294.48元外,剩余的31032.72元由玩具公司支付。

  原审法院认为,阿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判决玩具公司向阿美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费用合计216435.64元,并驳回玩具公司的诉讼请求。

  玩具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认为,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二者虽然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其所基于的请求权基础也不同,两者互不排斥,也不能相互代替,作为用人单位的玩具公司和交通事故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玩具公司未能举证证阿美在此次工伤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此,对玩具公司认为阿美未能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的10%的医疗费应由其自行负担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市中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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