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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元旦”长跑身亡 申请工伤家属状告省人社厅

  参加单位社区组织的“元旦”长跑比赛后,职工曹某突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曹某遗孀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申请工伤认定却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认定书。7月4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单位社区组织的文体活动,与工作相关,省人社厅作出的认定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故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情

  参加“元旦”长跑身亡 申请工伤认定遭驳

  2007年7月1日,曹某与长庆油田分公司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曹某从事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测试实验大队试井队汽车驾驶员工作。2014年 12月25日,曹某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参加由延安市河庄坪社区在小区内举办社区居民庆“元旦”1800米长跑比赛,14时35分出发,l4时50分结束后居民等待颁奖。15时02分曹某晕倒,经延安市人民医院河庄坪分院现场抢救无效于16时13分死亡。

  2015年6月10日,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向省人社厅提交曹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同日省人社厅受理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工伤申请。2015年8月19日作出甘人社厅工伤不认字【2015】8号《甘肃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此,作为曹某遗孀的徐某对省人社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予以认定等。

  对此,省人社厅答辩称, 经省人社厅调查,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测试试验大队副大队长杨某和驾驶员李某均说此次活动属于个人行为,单位没有派人参加,有两人的调查笔录为证。因此,省人社厅认为,曹某参加运动会纯属个人行为,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情形,故省人社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

  判决人社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工伤认定标准应当符合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三要素,在这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就本案而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曹某参加延安市河庄坪社区举办社区居民庆“元旦”1800米长跑比赛,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即曹某参加的庆“元旦”长跑比赛是否因工作原因参加的由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通过庭审时三方的举证及相互质证,可以认定延安市河庄坪社区是长庆石油分公司的单位社区,因此,曹某参加的由延安市河庄坪社区举办的社区居民庆“元旦”1800米长跑比赛活动是其所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而非个人行为。另一方面,单位社区组织的文体活动,其目的是增强企业职工的团结和睦和凝聚力,弘扬正气,促进职工队伍及驻矿居民的长期稳定,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这种活动是与工作相关的活动。而省人社厅在没有对申请人第一采油厂提供的申请工伤材料进行全面、综合认定分析的情况下,仅凭对杨某、李某的调查笔录,就认定曹某参加长跑属于个人行为,突发疾病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的认定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甘肃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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