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夜班途中与路边铁制标牌相撞死亡,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昨天,记者获悉,宛城区法院一审撤销了这份决定书。
2014年9月17日22时许,小庞驾驶电动车在下夜班途中,行至市区雪枫路仲景立交桥新寺庄标牌处时,与安装标牌的标杆发生碰撞死亡。2015年5月21日,市人社局认为小庞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庞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今年6月3日,宛城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宛城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杜鸿解释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一般性交通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来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本案中公安交通处理部门并未对小庞所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庞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实际上等同于推定小庞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此种推定没有事实依据。因此,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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