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江晚报讯工作中发生意外后冒用他人医保卡治疗,却导致工伤认定困难,吴先生近日遇到件头疼事,多方奔走才解决问题。
吴先生是一位外地在镇农民工,2014年10月中旬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致左股骨骨折。由于公司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送医院治疗时相关管理人员用他人医保卡为其进行治疗,吴先生对此未提出异议。
在进行石膏外固定后回家休养3个月后,吴先生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单位不予答应,他便以个人名义自行申报工伤。由于有出入证、暂住证、工作服等证据,可以证明吴先生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在提供伤情资料时,病历上显示的却是其他人的名字,相关部门认为这显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为此,吴先生来回镇江五六趟均无结果。
市人社维权服务中心听说吴先生的相关情况后,协调中心驻站律师主动与他的原单位进行沟通,通过多次释法明理,公司终于认可吴先生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事实,主动与医疗机构联系,更改了当日就诊患者姓名,并将材料提供给工伤认定部门。
吴先生随后被认定为因工受伤,并于今年2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市人社维权服务中心的调解下,公司一次性支给吴先生3.2万元工伤待遇。
市人社矛盾纠纷维权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在治疗工伤时千万不要使用别人的名字。因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以确定受伤情况。如果住院时用的是他人的名字,那么诊断证明上记载的伤者姓名也将是他的名字,真正的受伤人员是不能以该诊断证明申请工伤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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