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实践中常常存在超出医疗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应由谁承担呢?
一种观点认为,工伤医疗期间的目录外医药费用同样属于工伤费用,保险机构不能报销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不管其是否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所应承担的责任,都承担的是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我们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其目的是通过社会保险分担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使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工伤赔付,但是购买了工伤保险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赔付责任,只是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对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未能足额报销的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对超出工伤医疗目录以外治疗合理必要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其费用是否合理与必要,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若劳动者工伤已好转但过度治疗的费用,不必要的治疗费用,单位可以拒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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