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讯 西安市启动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计算日期及发生工伤待遇支付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算。用人单位须在4月底之前完成参保登记。
所有机关单位都应参保
西安市自2004年启动工伤保险以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由原先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扩大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但是目前,我市机关和参公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仍延续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老办法,旧的机关和参公单位工伤体制与工伤保险相比,存在着待遇政策不完善、待遇经费无保障、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职能交叉、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既影响了工伤职工个人工作和家庭生活,也对单位事业及业务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西安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所有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简称用人单位),都应为本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职工个人不必缴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按财政供养人员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市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初次缴费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
按照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我市行政区域的市级用人单位及开发区不能办理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均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区县级用人单位在所属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登记工作须在4月底前完成
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的用人单位,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计算日期及发生工伤待遇支付时间均从2016年1月1日起算,须在4月底前完成参保登记工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参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015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人员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仍按规定办理,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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