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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成工伤认定“拦路虎” 听听法官怎么说

  小李是嘉善某金属制品厂职工,2015年7月,小李在工作中左中指不慎被机器压伤,后住院治疗花费若干。小李手指断了,工作也没了,他找厂里赔偿,因双方差距太大,厂里甚至否认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年初,小李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其与该金属制品厂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小李又一纸诉状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等。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凭职业敏感了解到,小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非主要目的,而是为了后续工伤赔偿。小李跟厂里没签书面劳动合同,没交纳社会保险,连工资都是每月现金发放,厂里连劳动关系都不认可,更何况工伤赔偿?即便通过一、二审确认劳动关系,就工伤赔偿部分,还需工伤鉴定、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再诉至法院。如小李能最终拿上工伤赔偿款也要一两年之后了。了解到小李的诉讼目的及其实际情况后,为了避免诉累,又快又好的真正解决小李的问题,承办法官辗转联系上厂负责人。经过长达一个月沟通,承办法官给金属制品厂负责人释法明理,分析案件利弊,该厂负责人从最开始全盘否认,到愿意调解。之后,承办法官又与双方当事人十余次反复沟通、调解,小李与单位最终就劳动争议及工伤赔偿达成调解,单位当庭向小李支付了全部赔偿款,案结事了。小李拿着赔偿款项感慨万千,认识到签劳动合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的重要性。金属制品厂负责人表示,事发后单位已给其他劳动者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法官说法:目前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他的风险,降低成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而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加之本人也需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交纳积极性不高。一旦出现类似本案的工伤事故,诉讼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此,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可能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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