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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引纠纷 人民调解解心结

  法制网讯 近日,永红街道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由工伤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

  申请人刘某受被申请人吴某雇佣,在常州某有限公司车间一工地工作,2015年11月28日,拆脚手架时,被3楼掉落的钢管砸伤左手臂,当日送至常州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于2015年12月14日出院。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引发纠纷,双方到永红街道司法所进行调解。

  永红街道司法所受理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并调查了当时在场的其他工人。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对该起纠纷进行了调解,在双方互谅互让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吴某承担目前已支付的所有医疗费用,现已结清;吴某一次性支付刘某后期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本协议内容双方均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自愿签署。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一次性了结,刘某不得再就此事向吴某主张任何权利。

  律师认为,吴某雇佣刘某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收到伤害,符合工伤的构成条件。吴某没有为刘某购买工伤保险,刘某因工伤所产生的所有赔偿费用应当由吴某承担。本次事故刘某没有进行工伤等级认定,但是为了能尽快解决纠纷,让刘某能得到及时的治疗,根据其具体伤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在某种程度上比诉讼至法院更为便捷、高效。

  至此,一起因工伤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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