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丈夫是一名空调修理工。一个月前,一家公司让我丈夫为其办公大楼的空调主机加氟,且明确要求必须在两天内完成,双方约定单价为180元/台。期间,我丈夫由于不慎和未系安全带而不幸坠楼身亡。鉴于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我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相关待遇,我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却被公司一再拒绝,理由是我丈夫与公司之间只是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并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我丈夫的情形也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肖玉秀
答:公司的说法并无不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的确要以彼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即虽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仅一字之差,且都必须付出劳动,但在办理工伤保险方面却大相径庭:属于劳务关系的,无需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人员也不享受工伤待遇。那么,该怎样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呢?主要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过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工作时间、场所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如果回答是肯定的,无疑构成劳动关系;反之,则属于劳务关系。你丈夫与公司之间,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均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所以只能属于劳务关系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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