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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造成伤残后 按什么标准追偿?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和“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的待遇问题。

  首先,这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之后才享有的待遇。所以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之后,应当在规定时效之内申请工伤认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如果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又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呢?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具体的伤残待遇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中,我们做个简单的总结: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①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②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③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知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不是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才由用人单位支付,并且前提条件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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