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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员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案 例】

  日前,四川某市一农民工李某在求职中因身份证丢失,用其哥哥的身份证应聘到A公司,双方还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后,他在工作时右脚不慎受伤,A公司在为其申报工伤时,被社保部门审核出其系冒名顶替。A公司认为他存在欺骗行为,不同意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是,该农民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很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对此A公司不服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当地法院维持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

  【评 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李某与A公司是否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从实质要件而言,即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行为,已纳入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系,成为用人单位成员,用人单位提供报酬、福利待遇等。形式要件是双方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或者所签订的书面合同无效。

  本案中,李某这种“冒名”欺骗行为虽然造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效,但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另外,《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关于冒名劳动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李某受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至于李某采用冒名顶替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公司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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