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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受了工伤谁埋单?

  劳务派遣工吕斌受了工伤,劳务公司和所在工作单位互推责任。10月8日,吕斌拿到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大连晟涌劳务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吕斌一次性工伤待遇27万余元,因劳务公司无法履责,大连重起涂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2月,吕斌与晟涌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遣到重起涂装公司工作,做一名涂装工。派遣期限到2014年12月31日。2013年9月6日,吕斌在卸船机上用砂纸蹭栏杆时,右手被裸露的电线电击致摔倒、抽搐、口吐白沫,随后被送到医院抢救。2014年9月,吕斌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2月10日,吕斌被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在办理工伤鉴定期间,吕斌没拿到工资,也无法工作,家中还有一个上初中的孩子需要抚养,生活面临困难。当吕斌提出要求工伤赔偿时,劳务公司和涂装公司则互推责任。

  涂装公司认为,吕斌不是正式职工,而是劳务公司派遣到本公司工作的职工,因此没为吕斌缴纳工伤保险。相反,劳务公司与吕斌签订合同,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待遇应由劳务公司赔偿。

  劳务公司则认为,吕斌是在涂装公司工作时受伤。工作中,有电线裸露在外,致使吕斌遭到电击,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应由涂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务公司正在办理注销手续,没有履责能力,无力赔偿。

  2015年6月,吕斌向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成为其代理律师。王金海认为,劳务公司未按规定为吕斌缴纳工伤保险,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将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应由派遣公司进行工伤赔偿。但发生工伤后,劳务公司注销了税务登记,工商注销手续正在办理中,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大连晟涌劳务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吕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工伤待遇共计27万余元。由于劳务公司无法履责,涂装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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