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单方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职工杜某在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由于雪后路面结冰不慎摔倒,后被送往医院救治。1月8日,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是单方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杜某家人以杜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由向山东省聊城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后,聊城市人社局以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杜某事故责任的相关证据为由决定不予工伤认定。
杜某家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聊城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杜某系下班途中摔倒死亡一事,双方均予以认可。其摔倒原因是雪后路面结冰滑倒,杜某本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故其摔倒非本人主要责任。交警部门虽未对杜某摔倒死亡之事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杜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杜某骑电动自行车因雪天地滑摔倒死亡属于交通事故。
据此,东昌府区法院认定,杜某所受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被告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聊城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12日,聊城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且原审第三人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认可杜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为工伤的情况下,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杜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积极履职,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对职工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程度作出衡量判断。必要时也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来作为依据,并据此作出工伤认定与否的决定,而不能简单地要求申请人提供职工在事故中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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