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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宿舍卫生间内猝死, 公司要负赔偿责任吗?

  19日,李先生致电新报新闻热线求助:10月7日早上6时前,他哥哥在义乌某建筑工地宿舍卫生间内死了,法医鉴定是猝死,而且说也不算工伤。建筑公司表示愿意赔偿8万元,但家人不愿意,要求赔偿二三十万元。建筑公司不同意,让他们走法律程序。他们人生地不熟,不愿在这里打官司,希望义乌相关部门能帮帮他们,让建筑公司给予相应的赔偿金。

  【死者家属质疑】

  员工在公司宿舍猝死,

  与公司没一点关系?

  据了解,李先生来自河南,是猝死者老李的弟弟。获知哥哥在义乌猝死的消息,他和哥哥的家人急忙从河南赶赴义乌。他多方了解后得知:哥哥早上上班时间为6时30分,事发当天上班前,哥哥进宿舍卫生间方便,在蹲厕时突然倒地,并不省人事。120救护车赶到后,医生发现其哥哥已无生命特征,虽经抢救但无效,随后被宣布死亡。后来,其哥哥的尸体被送进义乌市殡仪馆。

  “我哥哥的身份证年龄是53岁,但实际不足50岁。”李先生说,公司未经死者家属同意,就擅自安排人员将死者送入殡仪馆,这不合常理。令他愤慨的是,公司有关负责人居然当面称其哥哥的死,与公司无关。

  “当时我们心情都很悲痛,听说哥哥猝死因为不在上班时间,与公司没有一点关系,我们心里就更难过了,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李先生坦言,当时自己情绪是有点失控,但公司给出的“因为不是工伤,只能给予3万元人道主义补偿”的解决方案,实在让他及家属无法接受。

  李先生认为,公司在安抚死者家属方面也没尽好职,且在赔偿金额方面“斤斤计较”。“最初说只能赔偿3万元,后来讨价还价提高到7.5万元,后来又说若8万元能和解也可以。”

  李先生说,哥哥一家原本就生活困难,哥哥去世后,大大小小一家子的生活就更艰难了。他希望公司能拿出诚意,按照有关法规,给予哥哥一家合理的赔偿。

  【公司说法】

  不是工伤却要按工伤来赔偿,

  这不现实!

  据李先生介绍,连日来,代表建筑公司出面协调赔偿一事的是徐先生。

  “我只是负责接待家属和协调处理赔偿事宜,但他们要价太高,一直谈不拢。”徐先生说,老李的“猝死”和“非工伤死亡”,是医院和法院下的结论,而非公司臆造。因为老李的死不符合认定工伤死亡的条件,既然不属于工伤死亡,就不能享受工伤死亡的待遇。

  徐先生说,按照有关工作人员计算,老李的死若属于工伤死亡,公司得按规定赔偿七八十万元。问题是,老李猝死不属于工伤死亡,因此,公司只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死者家属相应的经济补偿。

  “由于双方在补偿金额上一直谈不拢,公司只能建议他们走法律程序。”徐先生介绍,连日来,老李的家属已向义乌司法部门申请援助。公司也愿意在司法或劳动部门的协调下,尽快、妥善地处理好纠纷。

  【部门建议】

  有疑惑可找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员工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受到意外伤害的,才能算工伤。”据义乌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老李非工作时间猝死在职工宿舍卫生间,自然不属于工伤死亡,不能享受工伤死亡的待遇,除非他患有职业病。”义乌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说,如果家属怀疑死者是因为患了职业病才导致猝死,可以找相关职能部门重新进行医学认定。如果职能部门认定老李为非工伤死亡,建筑公司就没有赔偿责任,但公司仍应当按照非因工死亡来支付相应的补偿,如丧葬补助等。“从公司方面来说,虽然不负有直接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公司在物质以及死者家属安抚方面应承担一些责任。死者家属也可以通过寻求法律援助,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下,协商解决补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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