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几年前,张某在单位工作时遭工伤,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工作一段时间后,单位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同意,但双方在补偿问题上发生了争议,张某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单位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
庭审:张某将单位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仲裁部门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张某的申诉请求。
说法:沈阳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安财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能否再享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两者能否兼得,应从两种补偿的性质来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解除劳动关系的5—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工伤职工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这两项补助金由单位按照赔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只要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法律并未圈定获取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范围,更未将工伤职工排除在外。
由此可见,虽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时间,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但两项补助金的支付原因为工伤事故,而不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故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后,仍有权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享受一般职工应有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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