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今年刚从学校毕业,应聘到了一家大型超市。为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加强员工团队沟通和合作精神,激励员工工作热情,前不久公司组织小张等员工参加了在州县举办的一个户外拓展活动。
但在活动中,小张不慎摔倒导致脚踝部骨折,事后他向公司申报工伤,但公司认为小张是在拓展训练中受伤的,不是在超市的工作中受伤,不符合工伤的条件,不能申报工伤。参加公司组织的团队活动受伤,到底应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呢?
律师认为,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基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认定,而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本次事故中,超市组织活动的目的是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加强员工团队沟通和合作精神,激励员工工作热情,促进公司核心价值。小张参加的户外拓展项目是公司活动中既定安排的部分,而并非其自行参加的活动,因而应当属于工作原因。故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小张因工外出期间受伤,符合因工负伤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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