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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单位农民工 出工伤谁来负责

  【读者咨询】:我是一名农民工,于2014年2月开始在天津某建筑工地打工。2014年8月,我在工地施工时受伤,去找包工头要说法时,却被告知去找施工单位。而施工单位说我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他们是借照经营。请问,我在工地受的伤,他们怎么能说这不是工伤呢?按照法律规定,我应该找哪个单位维护权益?

  【律师答复】:击水律师事务所梁海滨律师给予解答:首先应去工地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才能申请工伤待遇等问题。其次,待确认了与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后,再行与单位进行沟通,并去劳动局进行伤残鉴定。之后才能要求单位按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关于借照经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有明确规定,由于被挂靠方的出借资质行为导致了劳动者有理由相信招用他的用人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甚至认为出借营业执照一方即是用人单位,正是基于这些足以使其产生合理认识的表象,劳动者才付出了劳动。因此,当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以把出借营业执照一方也列为当事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不论以挂靠等形式出借营业执照是否为有偿,均不影响其作为当事人的地位。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您可以去找被挂靠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赔偿您因工伤支付的医药费等相关的赔偿费用。若协商不成,可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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