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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调整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近日,经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2014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60号),对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符合2014年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平均增加315元,伤残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平均增加126元,伤残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平均增加111元。

 

  三、享受人数及资金支出。此次调整待遇标准后,新疆自治区共有6614人享受待遇,从2014年1月1日补发到2014年12月31日,自治区财政共需支付费用1448.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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