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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企业欲“私了” 后来反悔不履行协议

  在企业上班时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企业想“私了”并与受伤者签订协议,企业后来却没有履行协议,反而出具辞职证明书称受伤者已离职……眼看自己的权益没有着落,这位“糊涂”的李先生才清醒过来,赶紧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欲“私了”

  李先生于2014年3月进入我市某电子公司工作。2014年10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同年12月,我市人社部门认定其为工伤。2015年3月,李先生的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了,他被鉴定为伤残七级。

  发生了工伤就应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李先生所在的某电子公司向李先生提出“私了”。2015年4月,李先生与公司签订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某电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先生10万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受伤者提出“辞职”

  有了这份协议,李先生心想有了公司的补偿自己也能接受。但是,之后公司却未实际履行该协议。2015年8月,该电子公司出具辞职证明书,称李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工伤补偿没拿到,反而被单位出具辞职证明书,这让李先生越想越恼火。近日,李先生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未履行私了协议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李先生系某电子公司职工,其在工作中受伤,并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李先生与企业就工伤处理事宜签订了协议,但某电子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向李先生支付相关补偿金,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未实际终止。因此,该协议对李先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李先生依法享有获得相应工伤补偿的权利。

  工伤不能想私就“私”

  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表示,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将综合衡量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具体判断。

 

  具体来看,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劳动仲裁和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此外,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判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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