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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告人社局 输了

  甘肃法制报讯 兰州某公司员工黄达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被炸伤后,公司并没有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无奈之下黄达只好向兰州市人社局自行申请,经兰州市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但该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并最终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予以撤销。7月16日记者获悉,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对外公布终审判决。

  黄达是兰州华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工作人员。2012年11月3日上班期间,黄达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被炸伤。伤害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没有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1月4日,黄达向兰州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兰州市人社局在接到黄达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黄达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的情形,遂认定其为工伤。

  面对认定结果,华海公司不服向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兰州市人社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接到行政复议结果后,华海公司遂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华海公司主张发生事故的时候黄达系擅自串岗至其他岗位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从而受到事故伤害。而经调查,华海公司在兰州市人社局向其送达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后,并未向兰州市人社局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事项,且在诉讼过程中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兰州市人社局依据其调查内容认定黄达经公司指派从事作业,从而遭受事故伤害并无不当。黄达作为华海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发生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判决驳回华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华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相关事实与一审一致,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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