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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偿后 仍可申请工伤补助

  烟台日报讯 单位为工伤职工给予补偿后,职工能否再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近日,烟台市中院的一份判决表明,职工与企业达成工伤补偿协议后仍有权申请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为27个月本人工资。

  去年9月,贾某在工作时受伤,住院治疗半个月。贾某所在单位为贾某提供了3万元的补偿,包括受伤期间生活补助、误工工资等。今年3月,贾某向烟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贾某为因工受伤,属一级伤残。该单位以贾某违反协议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最后,法院认定该单位不能以协议约定排除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但在确定工伤赔偿金数额时,可扣除已协议支付的补偿金。根据《烟台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相关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病情危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但三日内须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参保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统筹地区内异地工作的工伤职工,可选择工作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

  根据烟台市工伤保险补偿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自鉴定次月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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