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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作业受伤致残疾 老板被判赔偿21万元

  李某在操作石料粉碎机时,左手臂卷入皮带受伤构成八级伤残。雇主马某在出事后否认雇用事实,被其他工人出庭反驳。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密云法院判决马某赔偿李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2012年2月,李某到马某的粉砂石料厂务工。同年7月3日,李某在操作石料粉碎机时,左手、左臂、左肩被卷入皮带内受伤,李某自行支付住院费10万余元。经鉴定,李某左臂受伤构成八级伤残,他起诉要求雇主马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

  庭审中,马某委托代理人出庭否认雇用了李某。李某为此申请3名工友出庭作证,3名证人均称马某雇用了李某,还被马某指派到医院护理过李某。法院要求马某本人出庭与3名证人对质,但马某一直未露面。

  最终,法院依据李某提供的证据,确认李某受雇于马某,并认为李某在务工时受伤,马某负有赔偿责任。因李某操作不当造成自身受伤,具有过错,应相应减轻马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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