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小黄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随即他与另一家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合同。小黄在原单位尚有工资没有结清,原单位让小黄5天后前往领取。小黄便向新单位提出,一周后才能正式上班,新单位予以认可。谁知,小黄在前往原单位领取工资的路上遭遇了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责。因为原单位和新单位均没有为小黄办理工伤保险,小黄曾分别要求这两家单位各自给予工伤赔偿。但原单位以小黄与其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而拒绝,新单位也称小黄尚未正式上班不同意担责。小黄受伤该由谁赔偿呢?
律师说法:天津市天烁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构成此类工伤,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一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对象只能是“职工”。
小黄当时只是去领工资,并非是上下班途中。同时,小黄也不属于原单位或新单位的职工,因为“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小黄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终止,而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小黄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还未正式建立。因此,对小黄的交通事故,原单位和新单位都没有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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