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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工伤有时还要看抢救时间

  “我在上班路上被电动车撞伤,当时感觉无大碍,没有联系交警部门,之后感觉疼痛,经医疗机构诊断为骨折。但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认定为工伤吗?”近日,一场围绕“工伤认定范围”的“济南人社在线”活动举行,部分网友抛出了不少令人“挠头”的难题。对其中非常有代表性的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济南人社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记者梁赓

  “疾病不属于认定范畴”

  问题一:前两天我在单位工作感觉头昏,公司即派人将我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检查后确诊为心脏病,经住院治疗后恢复较好,现已出院在家休息。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回复:济南市人社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劳动者“病”和“伤”的保护,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的范畴,《工伤保险条例》 重点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疾病不属于认定范畴。“但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工伤认定的范畴之外,《工伤保险条例》 中又增加了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

  上述负责人表示,其中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这条规定将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视同为工伤,但作出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限制。

  所以,其他情形的工作时间发病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可以通过医保等其他途径解决。

  有时认定工伤得看“48小时之内抢救结果”

  问题二:我单位职工李某与同事出差,办理完业务后,与业务单位人员吃饭,当晚21时左右共同洗浴,洗浴期间李某出现不适,随后被送医院抢救,后因突发心脏病猝死。李某因公出差期间洗浴猝死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单位有一名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过2个星期的抢救,最终医治无效死亡。该情况是否可以视同工伤?回复:据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李某突发疾病的时间和场所分别为21时和洗浴场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认定李某的死亡不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范围。

  第二个事例中,该职工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视同工伤。

  上班被撞伤算工伤?你得不是主要责任

  问题三:我在上班路上被电动车撞伤,当时感觉无大碍,没有联系交警部门,之后感觉疼痛,经医疗机构诊断为骨折。但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回复:记者了解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职工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要申请工伤,需向交警部门报案,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证明自己在事故中不占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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