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陈先生问:
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只是口头约定我为公司的业务员,底薪为零,工资按销售金额的12%提成;为方便我开展工作,由公司发放工作证、介绍信等证件;我在跑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四个月前,我在上班时间前往客户处联系业务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花去1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8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只好要求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却遭到拒绝,理由为工伤的存在是以彼此具有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我只是公司名义上的业务员,公司除发放提成之外,并不需要向我支付工资,因而彼此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我自然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答: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的确,工伤的存在是以具有劳动关系为前提。同样,鉴于你是在工作时间、因为联系业务而受伤,也就意味着公司究竟应否对你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取决于你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与之对应,你虽然与公司之间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却符合上述要件,即能够说明彼此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一方面,你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表明你应当且已经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另一方面,公司向你发放了工作证、介绍信等用于证明你是其业务员的证件,你从事的业务也恰恰是公司整个经营的一部分;再一方面,虽然你属于“零底薪”,只享有按销售金额的12%提成,但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已明确将“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纳入计件工资类的劳动报酬范围,即你同样属于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辽宁法制报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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