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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不影响职工工伤待遇

  读者刘女士咨询:我是某公司的职工,负责公司的垃圾清扫工作。2014年,我在工作的时候被厂房脱落的墙体砸伤,经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我所受的伤害为工伤九级。由于公司并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我开始与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公司给我的答复是,公司在我受伤之后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对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事情没有责任。请问,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我应当如何维权?

  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回复: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和劳动条件的提供者,单方面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义务。首先,公司以法定代表人更换为由不对刘女士的工伤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是站不住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以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变更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义务的,不应得到支持”之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工伤待遇标准向刘女士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

  其次,刘女士所受伤害已经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就应当按照工伤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企业员工受工伤,应当由社会保险机构以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当然,这是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为前提的。本案中,公司没有为刘女士缴纳社会保险,那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待遇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据此,刘女士的工伤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可以在仲裁时效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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