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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照样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考虑到为全体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费用较高,遂决定只给工作满三年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不满三年的则只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为100元,保险期限为1年,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3000元),而我属于后者。三个月前,我在上班期间因操作不慎,造成左手被砸,落下九级伤残。近日,我基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曾要求公司承担28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公司以其为我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保险公司已经向我理赔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宋春芳

  宋春芳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方面,公司不应将工伤保险等同于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是国家为在生产经营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保险具有强制性,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一旦出现对应事故,则从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基金支付赔偿金。而意外伤害险是指当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的意外伤害后,受益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金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该保险不存在强制性,属于纯粹的商业行为,理赔费用来源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即对于前者,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办理;而对于后者,用人单位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同时,两者互不取代。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就是说,公司为你投保的意外伤害险,虽并没有为法律所禁止,甚至为国家所倡导,但只能算是公司在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外给你的一种福利,公司在与此同时,仍必须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已经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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