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江西频道3月13日上饶讯 最近,一张《工伤医疗待遇情况表》交到了上饶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生育股,表中显示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乐某于2014年5月29日上午7时50分左右在工作时不慎从阳极渣上跌落,导致左手受伤,送医检查后确诊为左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且软组织挫伤,经市人保局认定为工伤,并向上饶县社保局申报工伤医疗待遇金额15823.25元,后续治疗费用6000元,共计21823.25元。巧合的是,该职工乐某于2014年5月28日刚刚参加了工伤保险,5月29日就发生了工伤并要求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然而事情真的这样凑巧吗?经过上饶县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的认真审核,发现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在该职工乐某所就医的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中,医生明确注明了其入院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但是“患者于入院前1天做事时被重物砸伤”这一句话引起了社保局工作人员的注意,这句话意味着职工乐某发生工伤的时间是2014年5月28日也就是其参保的当天,而并非是之前所说的2014年5月29日。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204号令《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因此,该职工乐奕龙于参保当天也就是2014年5月28日发生的工伤,并不能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企业为套取工伤待遇刻意将发生工伤的时间推后一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是上饶县社保局工作人员的认真仔细和反复核查,才避免了这起企业违规套取工伤待遇事件的发生,并挽回工伤保险基金21823.25元,保证了基金的安全和依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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