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聊城一学校职工刘先生上班时间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学校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维持人社局工伤认定,判决学校方支付该职工家属补助金共计451050元。
聊城一学校职工刘先生上班时间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学校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维持人社局工伤认定,判决学校方支付该职工家属补助金共计451050元。
刘先生去世后,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面对工伤认定,该学校认为刘先生的死亡学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方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刘先生系事业单位干部身份,与学校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他的死亡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刘先生的家属应当向相应部门协商赔偿。
东昌府区法院庭审后认为,刘先生在办公室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认定为工伤,判决校方支付刘先生家属补助金共计45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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