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记者调查发现,建筑业是工伤风险高、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其中欠薪事件多发、安全事故频现、工伤维权艰难是建筑业农民工遇到的三大主要问题。
欠薪事件多发
2014年,根据人社部、公安部等八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该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然集中在建筑施工企业。此次专项检查中,共解决建筑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94.29亿元,占解决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86.61%。
另据“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与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联合发布的《当代建筑业欠薪机制与劳资冲突调研报告》显示,建筑工人讨薪维权全额结算比例仅为56.5%,甚至有8%的欠薪案例中,工人经过讨薪行动仍旧分文未获。
建筑业何以成为欠薪“重灾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林燕玲认为,这源于工程发包环节多,持续时间长,很多工程要验收之后才能给付工程款,导致从事建筑业劳动的农民工经常无法及时足额拿到工资。
“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发起人之一、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卢晖临告诉记者,“建筑业包工制度和产业链自上而下的‘晚付制’,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
卢晖临说,“晚付制”具体分为三个部分,建筑公司先行垫付开发商工程款进行施工,包工头先行垫付建筑公司工程款进行施工,建筑工人每月从包工头处支取一定的生活费,足额工资只在工程结束后或年末统一支付。
“我们调研发现,资金垫付是欠薪问题的根源。”长期关注建筑工人权益的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负责人李大君对本报记者表示,“建筑施工企业要想拿下项目,一般都需要先行垫付工程款。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开发商屡屡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使得建筑方既垫付了材料款,还没办法拿到工程款。由此以来,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就变得再自然不过了。”
那么,如何减少欠薪行为呢?李大君建议,应杜绝房地产开发中的垫资施工行为;改革现有的建筑用工制度,取消劳务分包,推动总包施工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项保证金制度和“月薪制”。
卢晖临则建议,严肃查处建筑业的违法转包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降低资质等级、取消施工许可证等手段从严处罚;严格落实“恶意欠薪入刑”与“建筑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保障、住建、工商、公检法、工会等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动惩戒机制。
安全事故频现
1月5日晚9时许,广州市花都区富力金港城二期在建工地突然传出“砰”的一声巨响,一座有两层楼高、近200平方米的脚手架轰然倒塌,当时正在施工的14名工人全部被埋。
2014年12月29日清晨,清华附中一处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2014年12月28日,安徽蚌埠一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塔吊在顶升过程中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仅2014年12月全国公开报道的在建工程坍塌事故就有7起以上。
为何建筑业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呢?李大君告诉记者,“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工程项目层层分包、转包甚至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施工安全监管不严和事故发生后责任分摊,从而使得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总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乃至包工头都对施工安全麻痹大意,更为重要的是几乎在每一次建筑业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工地的安全负责人都不在施工现场,甚至连安全员都不在现场。”
此外,李大君在调研中还发现,建筑业监理单位容易形成权力寻租现象。“监理本来是受托于建设单位来监督总包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的,但却利用手中的监督权向总包或劳务分包公司进行权力寻租,导致对工程安全与质量问题包庇纵容。当然,我们也不排除总包公司要求强行施工,以及劳务分包公司拒绝总包整改意见强行施工的现象。”
为此,李大君建议,作为管理和监管落后的建筑行业,若要有效防范建筑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是施工企业直接招用工人,对工人进行培训,取消包工制度;二是在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员或施工队长随同工人作业,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采取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终身追责制度,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项目领导。
工伤维权艰难
2013年底,《人民政协报》一篇题为《伤不起的建筑工人》的报道,揭露了建筑工人在工伤维权过程中遭遇的种种困难,引起全国政协领导的高度重视。2014年,全国政协就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结果显示,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建筑工人的权益特别是工伤后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工伤维权问题较为突出,其主要表现之一是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相关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建筑业从业人员参保比例不到四分之一。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如果企业没给职工上社保,就会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阻碍职工进行工伤认定,进而选择私了或者逃避赔偿责任。
据记者了解,建筑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要获得工伤赔偿,首先,需要进行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当代建筑业欠薪机制与劳资冲突调研报告》显示,签订劳动合同并持有劳动合同原件的建筑工人比例只有5.1%,没有劳动合同的比例则高达95%(其中,签字被收走的比例为8%)。
此后,还需走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相关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工伤处理的程序达到10项。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与工伤处理实务的操作情况,正常程序全部走一遍,时长需1149天,也就是3年多时间。
日前,针对部分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处理程序繁琐等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纳入工伤保险。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王胜利认为,按项目参保、不参保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伤待遇中本人工资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职工平均工资等为《意见》的亮点,这对于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提供了重要保障。
李大君则认为,按建设项目参保、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以及细化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等四个方面是《意见》的最大亮点。他同时认为,《意见》提到工伤认定所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依旧强调劳动合同。
“假若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办法监督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的落实,在工伤认定时,工伤认定部门又咬住劳动合同不放,那么,工人自己申报工伤的维权之路就很艰难了。”李大君指出,虽然《意见》中补充到,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但即便有了这些证据,还要经过“一裁两审”,短则一年,长则两三年。
此外,还有专家认为,《意见》对“工伤拒赔”的惩处力度不够。《意见》第六条虽然提到了维权农民工在申报工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这条规定过于软化与模糊,对“工伤拒赔”的涉事单位不具备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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