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材料不够,维修工老吴便前往松江购买材料,不料遭遇了车祸。人保部门认定老吴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但这份认定结果却不为老吴的东家——某物业公司认可。物业公司认为,老吴是“擅自离岗”,所以并不能构成工伤。为此,该物业公司将人保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请,支持了老吴获得工伤赔偿。
老吴是本市一家物业公司的维修员工。2013年10月9日,当班的老吴接到了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业主刘先生的电话,称自己的窗户出了问题。老吴赶到了刘先生家,经过检修他发现没有维修所需的窗户移动杆,必须外出购买。
于是,老吴便骑助动车赶往位于松江区的某市场。然而,老吴行至沪青平公路空港路口时,与一辆机动车发生相撞。经过住院治疗,老吴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
今年3月,老吴向浦东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月,人保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并分别送达物业公司和老吴。
对此,物业公司不服,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但物业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
物业公司认为,老吴作为该单位的维修员工,工作场所限于物业小区范围之内。公司对员工外出有严格的报批管理制度,任何员工不得擅自离岗。
事发当日,公司领导并未派老吴外出采购任何维修材料。如果有业主要求修理属于物业公司保修之外的维修项目,应存在委托维修的书面合同或申请单。
人保部门单凭老吴自述和不符合手续的所谓“个别业主证明”,认定老吴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同时提交了一份地形图,证明老吴购买物品出发地点、事发地点与购物地点之间最佳路线不需要绕道沪青平公路。且事故发生的时间为下午5:10,当时商店已经下班,并非购买商品的正常时间。
被告浦东人保局则表示,老吴在物业公司的工作职责为从事维修工作,事发当日,老吴接到小区业主的维修要求,经过检修后外出购买维修所需窗户移动杆,属于因工外出。而物业公司本身对于接报维修的管理松散,老吴自行接报并外出采购材料并未违反公司规章,且符合维修工的工作惯例,符合情理;事发当日老吴外出采购的窗户移动杆因小区物业并未储备,其工作性质需要其外出采购该维修材料。因此,人保部门才认定老吴构成了工伤。
老吴在庭审也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具有不定时性、自主支配性,公司也并未规定严格的报修审批制度。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工伤认定调查记录、小区住户提供的证明等证据,可以认定老吴在事发当日是接到业主报修并上门检查后发现需更换窗户移动杆,继而外出采购的事实。其在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出发地点与采购地点之间的合理路线范围内,故老吴是履行维修服务的工作职责而外出,属于因工外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情形。
物业公司认为事发当日没有派老吴外出采购维修材料,老吴系擅自离岗,违反了公司对员工外出的报批管理制度,因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结合老吴工作性质及工作惯例,法院认定老吴构成了工伤,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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