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51岁的王某在句容市某建材厂(简称建材厂)从事出窑工作时左手不慎被砖块砸伤,被诊断为“左食指近节指骨骨折”。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后,于今年3月认定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但建材厂要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一审被驳回后,又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庭审中,因自己曾向句容人社局提交过“异议书”,但没有得到答复,建材厂认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违法,且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但句容人社局认为,在受理王某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建材厂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建材厂未提供相关证据仅提出异议书,句容人社局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建材厂提交的异议书内容实际是建材厂的辩论意见,《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句容人社局需对辩论意见给予回复后才能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故句容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并无不当。
此外,句容人社局句容市人社局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正确的。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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