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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在工作场所摔伤 法院认定工伤

  记者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某物业公司保洁员徐某某在工作场所因下雪路滑摔倒骨折,在政府作出工伤认定后,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近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洁员徐某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某学校。在合同期内的一天早上,徐某某与同事毕某某一同步行进入学校院内后,因道路上有积雪致使徐某某摔倒受伤。同事毕某某立即通知了物业公司的经理刘某,刘某将徐某某先送至医院,又共同前往私人诊所进行治疗。后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徐某某认定为工伤。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

  赤峰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其起止并非以劳动者签到或签退为认定依据;工作场所通常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而不能机械地认定为某个点;工作原因是指劳动者受到的伤害起因是为执行工作任务,由于单位的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故此徐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认定徐某某构成工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故依法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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