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引争议
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下班顺路买菜遭遇车祸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消息一出即引发各界关注。日前,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规定颁布后的首起行政诉讼案件,昌平某工厂员工罗先生送孩子上学后去单位的路上遭遇车祸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工厂不服这一结果,将昌平区人保局起诉至法院。
上班路上遇车祸
家住昌平区的罗先生从2007年3月2日开始在昌平区的一家包装材料制品公司上班。孩子长大后,罗先生每天早上都是骑车先送完孩子再去上班,从孩子上幼儿园开始直到现在孩子已上4年级。
2013年5月的一天早上,罗先生像往常一样送完孩子打算上班,谁知骑车过马路时被一辆汽车撞倒。事发后,罗先生用手机给代办领导打电话请了假。事故造成罗先生胸椎骨折,交管部门认定肇事机动车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情发生后,经罗先生申请,昌平区人保局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罗先生的单位不满这一认定结果,向昌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人保局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单位不服工伤认定
工厂方面承认罗先生确系该单位职工,也确实出了车祸,但单位方面指出,因罗先生视力不好且骑自行车不熟练,单位一直把他安排在公司分厂工作,厂址离罗先生的住所仅一墙之隔,罗先生无论是步行还是骑车上班5分钟之内就可以到达,且无需走主路。
单位认为,罗先生之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罗先生骑车到与工作地点反方向数公里的地方送孩子上学所致,这已大大偏离了上班的路线,事故发生地不是罗先生上班的“必经之地”,因此已经超出了法律中“上下班途中”的内涵,因此这次事故的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事人不同意撤决定书
面对用人单位的起诉,昌平区人保局答辩称,该单位具有管理昌平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的职责,罗先生所在单位注册地在昌平区,罗先生的工伤认定工作属于该局的管辖范围,该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依据准确,因此应予维持。
对于认定依据,人保局方面也出示了相关规定,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开庭审理时,罗先生本人作为这起行政案件的第三人也出庭参与了诉讼,罗先生也当庭表示不同意撤销被诉的工伤决定书。
是否“上下班途中”引争议
庭审中,罗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为“上下班途中”也成了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
人保局方面表示,关于上下班路线,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罗先生在几年内都是先送孩子上学后再上班,因此可以认为属于日常生活的需要,是合理的路线。”昌平区人保局的代理人说。
而工厂方面则依然坚持,罗先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地不能确认是上下班途中,因此不应适用该条款。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2014年9月1日实施,但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在2014年8月就作出了,因此不应适用该规定。
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本案将于近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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