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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遇车祸身亡 人社局认定工伤被告

  男工骑车“上班”遇车祸身亡,公司却称事发时“非工作日”不属工伤;禅城区人社局在掌握新证据后,推翻了此前作出的不是工伤认定书,却因此被告。案件传来新消息,法院维持部门工伤认定结论。

  据查明,去年6月13日,张某骑自行车从居住地到工厂上班途中,在禅城南庄镇罗格堤围附近,被一辆电动车撞至伤重而亡。由于张某生前是佛山某公司的打包工,其妻杨某事后向禅城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请求。

  其间,公司提交材料并经禅城区人社局审查后认定,当日是休息日,发生事故时虽是在去单位途中,但不属上下班途中,因此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但随后人社局向交警取证有新发现,撤销此前的“非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张某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符合《工伤条例》相关规定,因此属工伤,但该公司却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向公司取证时,多方证人调查笔录互相矛盾,且与交警部门调查笔录也有矛盾。经查,数名证人与该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人社局调查印证,当日张某确属从居住地到原告工厂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羁束前,发现存在错误或明显不当且主动纠错,并没违法。

  该公司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称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朝令夕改”,随意更改工伤认定结果,因此请求撤销。佛山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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